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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青尼迪总统首先在美国国会中提到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他认为消费者对于安全性、资讯、选择性、新鲜度、便利性及吸引力等权利需要受到保护。而现今的监管机构之间的隔阂如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及美国农业部,代表着民众的消费权利未受到适当的保护。因此,在消费者权益集团与总统消费者业务的特别助理埃斯特.彼得森的共同努力之下,肯尼迪在1967年通过了包装与标识公平法。
1967年包装与标识公平法的通过,强制了标签与包装的标准,商品公司为了符合新建立的标准,故必须修改他们原本的包装。由于这项新需求,设计公司开始扩展到包装设计的领域。纽约市消费者业务部的第一-任处长亨利.斯特恩对于包装设计产业做出了评论,他认为:“未来的包装设计绝大多数依赖产业对于消费者需求的理解。民众对于商品包装往往提供不实的产品信息感到不满意。零售买家是包装设计产业的最大客户群,他们不希望产品内容有所隐满或欺骗,他们要的是信息的诚实公开。因此,产业所面临的课题便是要主动满足客户们的需求。如果无法达到消费者的标准,其后果则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管。”
公平包装和标签法
公平包装和标签法指的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及食品与药品管理局颁布的新条例,要求所有“消费商品”都应在商品上标识其内容之净重量、商品特征与产品制造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公司名称与营业地址。此法规增强了有关于产品的成分说明、包装不确实、降价出售、降低价格标签及包装尺寸的描述等规定,以预防消费者受骗。美国商务部门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的度量衡办事处授权统国家及联邦法规中的消费商品的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