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vi设计 - 友道

形象vi设计

2019-06-05 发表:北京vi设计师

规定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机关展行监督职能为保障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良性互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因此,同传统媒体一样, 线上设计企业形象vi设计行为中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事项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但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在网络上实施侵害的行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大的问题,需要其他相关法律配合使用。

《企业形象vi设计管理条例》于1987年由国务院制定,是我国最早对企业形象vi设计行为进行规范的政策法规,995年出台 《企业形象vi设计法》后并未废止,除了与《企业形象vi设计法》产生抵触的部分失效外,作为行政法规继续有效。《企业形象vi设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灵活和全面的特点,可根据时代的需要进行修订,对于全面规范各类企业形象vi设计包括网络企业形象vi设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